广西卵巢早衰助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四维彩超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3-04-12       浏览人次: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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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孕不育医院大全,热门试管医院前3名推荐

在不孕不育率居高不下之际,全球辅助生殖服务行业发展迅猛,为了解决广大不孕不育群众所需,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也涌现了一大批不孕不育医院,不仅在治疗不孕不育上有所建树,而且试管婴儿技术也纷纷被引进。而“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孕不育医院大全”“热门试管医院推荐”等问题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孕不育医院大全

1、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2、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3、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

5、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6、桂林市妇幼保健院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8、柳州市人民医院

9、桂平市人民医院

10、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

11、钦州市妇幼保健院

12、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13、南宁市妇幼保健院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

15、玉林市妇幼保健院

16、贵港市人民医院

17、河池市人民医院

18、柳州市工人医院

19、梧州市工人医院

20、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21、贺州市人民医院

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热门试管医院前3名推荐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建立于1965年1月,历经50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集保健、医疗、科研、教学和基层妇幼保健指导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和爱婴医院,并形成广西妇幼保健院、广西妇产医院、广西儿童医院、广西出生缺陷预防控制研究所三院一所两院区的格局,设置有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门诊医技部及行政后勤部五大部门。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试管成功率:50%-65%左右。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6万左右,三代试管婴儿费用在6-12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二、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

坐落在桂林市象鼻山下、漓江之滨的第九二四医院(原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组建于1946年,经过70年的建设发展,现已成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康复、保健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医院占地面积9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12万多平方米,展开床位1000余张。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试管成功率:50%-60%左右。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6万左右,三代试管婴儿费用在6-12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三、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柳州市妇幼保健院(柳州市儿童医院、柳州市妇产医院、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一所集保健、医疗、康复、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有城中和柳东两个院区,为柳州市及周边地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并承担全市妇幼卫生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和120急救任务,是广西科技大学附属妇儿临床医学院及广西科技大学附属妇产医院、儿童医院,桂林医学院教学医院。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试管成功率:50%以上。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6万左右,三代试管婴儿费用在6-12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总结

202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不孕不育医院一共有21家,其中不少医院都已经开展了试管婴儿技术,可以帮助不孕不育家庭解决生育问题。以上推荐的3家试管婴儿医院无论是成功率、技术以及其他方面都得到了众多患者的好评。在公立医院就医由于人员众多,导致就医体验感差,而且还需要有极好的耐心等待,因此有部份患者宁愿找医疗机构来实现助孕,不仅速度快,而且服务周到等受到很多的患者的欢迎,但是辅助生殖领域鱼龙混杂,需要多方考察以免被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广西卵巢早衰助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四维彩超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试管婴儿费用明细

由于试管婴儿流程步骤较多,大致可分为进周促排、降调、取卵取精、胚胎培养、检测与移植等,所以涉及到不同的阶段其费用会存在差异,本身做试管婴儿的费用是除流程、成功率外,姐妹们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这里就有一份有关广西人民医院试管婴儿的费用清单明细:

广西人民医院试管花费明细

1、试管前常规检查

在广西人民医院做试管前需要做身体检查,女方月经2-4天到医院检查,包括抽血检查、胸片、尿常规、B超检查、心电图、阴道分泌物、子宫输卵管造影、染色体检查等,男方检查有精液检查、抽血检查、男科B超、支原体检查,染色体检查等,男女双方术前检查花费约8500元-15000元;

2、降调促排治疗

检查后无异常,建档并进入试管周期,开始降调促排治疗,根据医嘱按时到医院就诊,早上抽血然后排尿后做B超检查,到药方取促排药物,降调药物花费在2000元左右,促排药物花费约7000元;

3、夜针和取卵

晚上十点半到医院打夜针,可以两个人拼针,花费1500元,取卵手术花费约1650元,药物费用大概在2000元左右,取卵后需要休息半小时并观察有无头晕、恶心呕吐的症状,平时在家要注意休息;

4、胚胎移植

早上到医院抽血花费150元,B超检查花费70元,胚胎移植手术花费3000元,移植后开了部分药物花费1000元,胚胎培养花费4000元,剩余胚胎全部冷冻和保存花费约2000元。

试管婴儿的过程从术前检查、促排卵、取卵、胚胎移植、黄体安胎到完成验孕,在广西人民医院做一次试管婴儿总共花费约32650元,其中不包括生活费、交通费、还有验孕等费用。

每个人促排方案不同,促排药物和剂量也不一样,所以花费也不同哦,以上是单单某个人促排做一次试管婴儿的花费情况,仅作参考!通常广西人民医院试管婴儿一个周期是2万-5万左右,一个周期不成功的话,试管婴儿费用可能会相应增加。

网友经历

42天宝宝长7公分
出生50公分,重6斤6两6很健康。数字特别好。42天体检10斤4两,长高7公分,就是57公分啦!高兴月子里吃饭没胃口奶水不够,现在吃饭能吃两碗,一个人烧两个菜都吃完了奶水还多起来了。宝宝越来越胖,抱着好累。这几天老公已经去外地做事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可能一个月回来一次或者两三个月做完才回来,一个人在家带宝宝,每天早上把宝宝收拾好早餐都没有吃就要抱着宝宝去买菜,回来又要喂奶哄着睡觉唉感觉真心累,不哭闹还好可以放宝宝车里自己玩,哭闹的时候怎么抱着到处走都哭,那个心疼的心里难受,自己也很烦恼。

温馨提示

卵巢功能差可以促排怀孕,但是引起卵巢功能差的原因比较多,结果会有所不同。女性卵巢功能差的情况,可能会影响生育,如果女性想怀孕最好先通过医疗手段,将卵巢的功能调理好。这样才能更好地排卵,有助于怀孕。


参考资料

广西卵巢早衰助孕10余年专注不孕不育治疗,服务项目:女性不孕,拥有16年服务经验,为您抱得健康宝宝保驾护航!

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孕不育医院大全,热门试管医院前3名推荐

在不孕不育率居高不下之际,全球辅助生殖服务行业发展迅猛,为了解决广大不孕不育群众所需,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也涌现了一大批不孕不育医院,不仅在治疗不孕不育上有所建树,而且试管婴儿技术也纷纷被引进。而“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孕不育医院大全”“热门试管医院推荐”等问题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孕不育医院大全

1、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2、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3、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殖医院

5、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6、桂林市妇幼保健院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8、柳州市人民医院

9、桂平市人民医院

10、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

11、钦州市妇幼保健院

12、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13、南宁市妇幼保健院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

15、玉林市妇幼保健院

16、贵港市人民医院

17、河池市人民医院

18、柳州市工人医院

19、梧州市工人医院

20、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21、贺州市人民医院

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热门试管医院前3名推荐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建立于1965年1月,历经50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集保健、医疗、科研、教学和基层妇幼保健指导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和爱婴医院,并形成广西妇幼保健院、广西妇产医院、广西儿童医院、广西出生缺陷预防控制研究所三院一所两院区的格局,设置有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门诊医技部及行政后勤部五大部门。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试管成功率:50%-65%左右。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6万左右,三代试管婴儿费用在6-12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二、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

坐落在桂林市象鼻山下、漓江之滨的第九二四医院(原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组建于1946年,经过70年的建设发展,现已成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康复、保健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医院占地面积9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12万多平方米,展开床位1000余张。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试管成功率:50%-60%左右。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6万左右,三代试管婴儿费用在6-12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三、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柳州市妇幼保健院(柳州市儿童医院、柳州市妇产医院、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一所集保健、医疗、康复、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有城中和柳东两个院区,为柳州市及周边地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并承担全市妇幼卫生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和120急救任务,是广西科技大学附属妇儿临床医学院及广西科技大学附属妇产医院、儿童医院,桂林医学院教学医院。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试管成功率:50%以上。

试管费用:一、二代试管婴儿费用在4-6万左右,三代试管婴儿费用在6-12万左右,具体费用因人而异,仅供参考。

总结

202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不孕不育医院一共有21家,其中不少医院都已经开展了试管婴儿技术,可以帮助不孕不育家庭解决生育问题。以上推荐的3家试管婴儿医院无论是成功率、技术以及其他方面都得到了众多患者的好评。在公立医院就医由于人员众多,导致就医体验感差,而且还需要有极好的耐心等待,因此有部份患者宁愿找医疗机构来实现助孕,不仅速度快,而且服务周到等受到很多的患者的欢迎,但是辅助生殖领域鱼龙混杂,需要多方考察以免被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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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试管婴儿费用明细

由于试管婴儿流程步骤较多,大致可分为进周促排、降调、取卵取精、胚胎培养、检测与移植等,所以涉及到不同的阶段其费用会存在差异,本身做试管婴儿的费用是除流程、成功率外,姐妹们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这里就有一份有关广西人民医院试管婴儿的费用清单明细:

广西人民医院试管花费明细

1、试管前常规检查

在广西人民医院做试管前需要做身体检查,女方月经2-4天到医院检查,包括抽血检查、胸片、尿常规、B超检查、心电图、阴道分泌物、子宫输卵管造影、染色体检查等,男方检查有精液检查、抽血检查、男科B超、支原体检查,染色体检查等,男女双方术前检查花费约8500元-15000元;

2、降调促排治疗

检查后无异常,建档并进入试管周期,开始降调促排治疗,根据医嘱按时到医院就诊,早上抽血然后排尿后做B超检查,到药方取促排药物,降调药物花费在2000元左右,促排药物花费约7000元;

3、夜针和取卵

晚上十点半到医院打夜针,可以两个人拼针,花费1500元,取卵手术花费约1650元,药物费用大概在2000元左右,取卵后需要休息半小时并观察有无头晕、恶心呕吐的症状,平时在家要注意休息;

4、胚胎移植

早上到医院抽血花费150元,B超检查花费70元,胚胎移植手术花费3000元,移植后开了部分药物花费1000元,胚胎培养花费4000元,剩余胚胎全部冷冻和保存花费约2000元。

试管婴儿的过程从术前检查、促排卵、取卵、胚胎移植、黄体安胎到完成验孕,在广西人民医院做一次试管婴儿总共花费约32650元,其中不包括生活费、交通费、还有验孕等费用。

每个人促排方案不同,促排药物和剂量也不一样,所以花费也不同哦,以上是单单某个人促排做一次试管婴儿的花费情况,仅作参考!通常广西人民医院试管婴儿一个周期是2万-5万左右,一个周期不成功的话,试管婴儿费用可能会相应增加。

网友经历

42天宝宝长7公分
出生50公分,重6斤6两6很健康。数字特别好。42天体检10斤4两,长高7公分,就是57公分啦!高兴月子里吃饭没胃口奶水不够,现在吃饭能吃两碗,一个人烧两个菜都吃完了奶水还多起来了。宝宝越来越胖,抱着好累。这几天老公已经去外地做事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可能一个月回来一次或者两三个月做完才回来,一个人在家带宝宝,每天早上把宝宝收拾好早餐都没有吃就要抱着宝宝去买菜,回来又要喂奶哄着睡觉唉感觉真心累,不哭闹还好可以放宝宝车里自己玩,哭闹的时候怎么抱着到处走都哭,那个心疼的心里难受,自己也很烦恼。

温馨提示

卵巢功能差可以促排怀孕,但是引起卵巢功能差的原因比较多,结果会有所不同。女性卵巢功能差的情况,可能会影响生育,如果女性想怀孕最好先通过医疗手段,将卵巢的功能调理好。这样才能更好地排卵,有助于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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